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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科学仪器中心实验室安全制度
更新时间:2023-03-05

第一章 总则

为确保大型科学仪器中心实验工作安全、有序进行,保障实验人员在实验过程中的安全和身心健康,特编制以下各项实验室通用安全操作规程。

一.基本原则

第一条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第二条 遵守安全规定,不违章作业。

第三条 无安全保护措施,不得从事实验工作。

第四条 实验开始前,必须熟悉实验涉及的安全知识和实验对象的安全操作规程。

二.责任规定

第五条 实验室负责人须贯彻执行本规程的指令和要求,全面负责实验室的安全实验工作,组织实验人员学习并贯彻本规程。

第六条 实验人员必须严格按照实验室安全操作规程从事实验活动。

第七条 实验人员有责任对实验室内任何安全违章行为及安全隐患予以指出和纠正,并及时向实验室负责人汇报情况。

第八条 实验人员发现危险情况或隐患,均有责任采取紧急措施(如切断电源、疏散人员等),并立即向实验室负责人汇报。

第九条 实验室负责人负责安全检查、安全管理及安全监督工作,并承担实验室的安全实验责任。

第十条 对违反本规程的实验人员,由实验室负责人依严重程度分别给予口头警告、通报批评、禁止进入实验室等处罚。

 

第二章 实验室安全制度细则

第十一条 实行实验室准入制度,实验人员经培训合格后由实验室负责人签发准入许可,方可进入实验室工作。

第十二条 进入实验室须穿戴实验服、手套等劳防用品,不得着实验服手套在实验室和办公室间穿梭。

第十三条 严格执行实验室实验安全操作规程和仪器设备使用规程。

第十四条 实验前充分了解实验潜在风险,对所用的实验设备和药品进行认真检查,不操作不了解的实验设备、药品或特定实验内容。

第十五条 认真执行实验或仪器操作规程,防止磕碰伤、烫伤、滑到及身体或头发卷入转动设备等人身事故和设备事故的发生。

第十六条 实验结束后严格按要求执行溶剂回收和废液、废弃物处理。

第十七条 实验室外必须配有完好、未过期的干粉灭火器。凡开启或使用过的灭火器,都必须立即报告公司消防部门,要求更换。

第十八条 实验室全体人员都要熟悉灭火器材的性能及使用方法,对消防器材设备按规定妥善保管,非火警不准动用。

第十九条 各实验室设置消防安全员1名,负责督促和检查实验室日常安全工作,发现不安全问题,应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并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安全员有权对每位实验操作人员的安全不规范操作提出异议和干涉。

第二十条 实验人员在实验前必须熟悉实验内容、操作步骤、实验试剂性质和可能存在的危害性,以及各类使用仪器的性能,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并作好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二十一条 领用危险物品(易燃、易爆、剧毒、强腐蚀品)严格按公司《物资管理制度》执行,并妥善保管置于安全处。危险物品应在指定地点使用,且要有两人协同操作,采取必要的劳动保护措施穿戴好防护用品,要有可靠的安全防范和应急解救措施。实验完毕后的废弃物要妥善处理,不得乱丢乱倒。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应保持空气流动、通风良好,防止易挥发、低闪点溶剂浓度过高,引起爆炸燃烧事故。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室内尽量少存放试药,贮藏室内仅存放本月将使用的少量试药。进入贮藏室先开启风扇通风片刻后再开灯;保持试药贮藏室经常通风。

第二十四条 取用试药后应随手盖严并还原、归顺,放置整齐。暂存的反应物料应贴标并分类摆放,注明项目及中间体名称、存放日期及批号,以便日后查找备用。

第二十五条 避免用敞瓶存放易挥发溶剂;柱层析各组份用带塞瓶收集,防止溶剂挥发污染环境并带来不安全因素。

第二十六条 实验室冰箱专人负责,任何试剂物品进冰箱须冰箱负责人认可,存放的化学品须密封存放,包装安全整洁、摆放整齐;试剂进冰箱必须分区存放,酸碱分开、固液分开等;试剂进入冰箱前须填写《冰箱物品登记表》;试剂进入冰箱须有完整标签,标明试剂名称、重量、存放者、存放日期等;冰箱定期除霜;冰箱内存物品定期盘点,存放时间超过1个月的须重新登记,不用的试剂物品及时退库;冰箱内严禁存放易燃、易爆、低闪点溶剂和含易挥发溶剂的结晶母液。冷冻结晶物时应密封严实,防止残存溶剂的挥发。

第二十七条 烘箱内严禁直接加热烘烤带大量有机溶剂的物料(包括样品、吸有溶剂的变色硅胶等),应敞门将大量有机溶剂挥去后再升温烘制物料。

第二十八条 烘箱、电炉等加热设备附近禁放易燃、易爆化学药品。

第二十九条 如有运行中的仪器设备,不充许离人,加热反应过夜要派人值班。

第三十条 遇停水、停电时要及时关闭水龙头、切断电源。

第三十一条 高压气体钢瓶的存放和使用应满足实验环境条件的规定。各种压缩气瓶,不可靠近热源,禁止敲击和碰撞。使用气瓶之前,必须检查导管是否接好,老化。在使用氢气、一氧化碳等易燃气体时,必须保证管道系统密闭,环境通风,没有明火。使用氯气等有毒气体时,要安装尾气处理装置。

第三十二条 保持实验室的控温、照明、通风等设施完好。经常检查实验设备、电源线等有否损坏,定期更换老化的电源线。电路或用电设备出现故障时,必须先切断电源后,方可进行检查,严禁带电作业。移动电气设备时,必须先切断电源。

第三十三条 实验完毕和下班前要认真进行安全检查,并切断电源、气源、水源,锁好门窗。

第三十四条 一旦发生火情,应立即采取必要的消防灭火措施并及时组织人员扑救和报警(火警电话为119),及时向负责人报告。火警解除后要注意保护现场,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查明事故原因。

第三十五条 实验室要切实做好防火、防爆、防毒、防水、防事故、防盗、防破坏等安全工作,必须严格遵守有关安全规定。对事故隐患和发生的事故,要及时向保卫和设备部门报告。要定期检查、督促,确实做好安全工作。

第三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此制度从颁布之日起生效。

 

2016年1月1日